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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福某耐火材料厂诉保定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定州市福某耐火材料厂
李文生(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
保定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

原告定州市福某耐火材料厂。
负责人贺福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生,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福某耐火材料厂诉被告保定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1元,由原告定州市福某耐火材料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1元,由原告定州市福某耐火材料厂负担。

审判长:李新哲

书记员:马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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