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市润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息冢镇沙流村。法定代表人:宁少雄,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X3EY94。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雪琳、张毅,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定州市润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侯某某、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定州市润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润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7元,保全费110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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