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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润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定州市润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息冢镇沙流村。法定代表人:宁少雄,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X3EY94。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雪琳、张毅,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申请人:徐永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定州市润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某、徐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冀0682民初37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侯某某、徐永涛的银行存款117690元,期限一年。定州市润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定州市润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对冻结的被申请人侯某某、徐永涛的银行存款117690元,应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侯某某、徐永涛的银行存款11769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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