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市新世纪轮胎销售中心,住所地定州市博陵南街。经营者:刘顺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该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康秋山,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正定县金旺五金轮胎销售中心,住所地正定县车站街曙光路。经营者: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该中心负责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尚永攀、张日,河北刘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沙镇洒溪桥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危移光,男,1975年11月29日,汉族,现住福建省邵武市,该公司销售总监。
定州市新世纪轮胎销售中心与韩某某、正定县金旺五金轮胎销售中心、李某某、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定州市新世纪轮胎销售中心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新世纪轮胎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计490.5元,由原告定州市新世纪轮胎销售中心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