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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开元镇小油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定州市开元镇小油村村民委员会
李永彬(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李世泽(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原告定州市开元镇小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州市开元镇小油村村。
法定代表人刘树敏,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永彬,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世泽,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定州市开元镇小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油村村委会)与被告刘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油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树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彬、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时间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土地租赁关系,但未就期限进行约定,也不能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期限,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已完成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故原告恳请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土地租赁关系,并腾退土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是长期租赁关系,原告不赔偿其损失,应驳回诉讼请求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解除合同未提前通知被告,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定州市开元镇小油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某某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告刘某某在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腾退租赁土地。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时间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土地租赁关系,但未就期限进行约定,也不能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期限,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已完成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故原告恳请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土地租赁关系,并腾退土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是长期租赁关系,原告不赔偿其损失,应驳回诉讼请求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解除合同未提前通知被告,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定州市开元镇小油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某某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告刘某某在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腾退租赁土地。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江永
审判员:吕恒军
审判员:王光磊

书记员:姜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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