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市开元镇卫生院,住所地定州市开元镇小油村。
法定代表人韩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福林。
被告刘某某。
被告曹福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开元镇卫生院与被告刘福林、刘某某、曹福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开元镇卫生院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开元镇卫生院撤回对被告刘福林、刘某某、曹福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定州市开元镇卫生院负担。
审 判 长 侯月涛 审 判 员 党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宝辉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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