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定州市开元镇卫生院与刘福林、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定州市开元镇卫生院,住所地定州市开元镇小油村。
法定代表人韩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福林。
被告刘某某。
被告曹福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开元镇卫生院与被告刘福林、刘某某、曹福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开元镇卫生院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开元镇卫生院撤回对被告刘福林、刘某某、曹福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定州市开元镇卫生院负担。

审 判 长  侯月涛 审 判 员  党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宝辉

书记员:申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