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开元精铸有限公司
贾志深
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河北天正太盛流量控制装置有限公司
原告定州市开元精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北省定州市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志深,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正太盛流量控制装置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高开区世纪大街1号丁。
法定代表人刘悦钦,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开元精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正太盛流量控式装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开元精铸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天正太盛流量控制装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开元精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天正太盛流量控制装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定州市开元精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开元精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天正太盛流量控制装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定州市开元精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审判员:兰伟华
审判员:许芳
书记员:刘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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