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公司)。
地址:定州市宝某花园生活小区。
组织机构代码:75404686-5
法定代表人:赵宝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8月生,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华国宇

书记员:马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