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公司)
地址:定州市宝某花园生活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宝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某公司与被告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邢惠民
审判员:尹红雷
审判员:华国宇
书记员:渠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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