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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公司)
地址:定州市宝某花园生活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宝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某公司与被告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邢惠民
审判员:尹红雷
审判员:华国宇

书记员:渠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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