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公司)。
地址:定州市宝某花园生活小区。
组织机构代码:75404686-5
法定代表人:赵宝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强,男,1973年3月生,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某公司与被告李晓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某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定州市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华国宇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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