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市安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长安工业园二号路北口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8405715-1。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被告:孙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定州市安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孙光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定州市安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安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定州市安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江永 审 判 员 王光磊 人民陪审员 刘 娟
书记员: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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