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市安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长安工业园二号路北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安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安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安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安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定州市安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江永 审 判 员 王光磊 人民陪审员 蒋 盼
书记员:姜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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