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市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杨庄子。
法定代表人吴合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安群,北京市方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薛印根
审判员 张翠芹
审判员 杨建立
书记员: 李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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