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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天华家具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定州市天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南关大街与107国道交叉口南行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伟,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定州市天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于伟伟、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定州市天华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3500元、违约金等损失48410元,共计13191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桌椅等家具,签订合同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家具,价值共计283544元。被告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欠货款183500元,后被告于2015年2月14日支付货款10万元,剩余货款835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天华家具有限公司请求被告给付货款83500元,由原告提交的被告所书写的的欠条、购销合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48410元,因被告王某某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定州市天华家具有限公司货款83500元、违约金48410元,共计1319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8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解立辉 审判员  张淑惠 审判员  张翠芹

书记员:王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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