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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牛新年、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政,系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91130682673238507U。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新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阜平县,。
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阜平县,。

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牛新年、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泊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新年、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购车款2914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1259.56元(自2014年8月21日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0日,被告牛新年在原告处购买大运货车一部,并与原告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协议(详见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复印件),被告孟某某为其购车进行了担保。其中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合格大运牌货车一部:发动机号:1613j167280,主车大架号LG6ZDANH8DY225717,主车车牌号:冀F×××××,挂车大架号LA9J7C1D0HPD798,挂车车牌号:冀F×××××,该车的总价款为459100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首月支付车款69900元,到2014年1月20日提车其余389200元,分28个月付清,每月20日甲方支付车款13900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牛新年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69900元,后又支付了车款97800元,自2014年8月就再未按约定于每月20日向原告支付车款,经原告催要分文未付。被告牛新年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按照双方所签购车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车款,经催告后仍不能归还,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债权,将乙方所购车辆交甲方作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偿还车款,多退少补,乙方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日万分之三违约金”,故此,被告牛新年应当支付原告剩余车款291400元,同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违约金91259.56元,被告孟某某作为购车合同的担保人理应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0日,被告牛新年在原告处购买大运货车一部,并与原告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协议(详见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复印件),被告孟某某为其购车进行了担保。其中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合格大运牌货车一部:发动机号:1613j167280,主车大架号LG6ZDANH8DY225717,主车车牌号:冀F×××××,挂车大架号LA9J7C1D0HPD798,挂车车牌号:冀F×××××,该车的总价款为459100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首月支付车款69900元,到2014年1月20日提车其余389200元,分28个月付清,每月20日甲方支付车款139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牛新年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69900元,原告将车交付给了被告。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又支付了车款97800元,自2014年8月就再未按约定于每月20日向原告支付车款,经原告催要分文未付,至今仍欠原告车款291400元。按照双方所签购车合同第五条约定:“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车款,经催告后仍不能归还,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债权,将乙方所购车辆交甲方作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偿还车款,多退少补,乙方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日万分之三违约金”,故此,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牛新年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91259.5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公司财务出具的二被告已付款和尚欠款明细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将车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分期偿付原告车款459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车交付给被告,被告按合同约定交付首付款69900元后又交付车款97800元,下欠车款291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牛新年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原告剩余车款同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孟某某作为购车合同的担保人理应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购车款291400元、违约金91259.56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连带偿付原告车款291400元、违约金91259.56元,共计382659.5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敬辉

书记员: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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