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芦庄子)
法定代表人:杨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观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西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槐北路46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西环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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