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政,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73238507U
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涛,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地:定州市兴定路北侧领秀城北区。
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计2,095元,由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彦平
书记员: 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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