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杨某县
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定曲路(芦庄子)。
法定代表人:杨政,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诉被告杨某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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