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定州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南街嘉某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盼旗、寇君红,
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
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街建设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5410688P。
法定代表人:李中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冬、赵君荣,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
定州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王某、
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嘉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
定州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9元,减半收取计3820元,由
定州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胜旗
审判员 刘凤嫣
人民陪审员 卢芳芳
书记员: 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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