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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周村镇安某庄村民委员会诉周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定州市周村镇安某庄村民委员会
刘某乙
李龙
梁小平
周某
孟维顺(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

原告定州市周村镇安某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定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龙。
委托代理人梁小平。
被告周某,男,河北省新乐市人。
委托代理人孟维顺,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村镇安某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州市周村镇安某庄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李龙,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维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就本案双方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情况,原告出具的定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证明、定州市周村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土地边界图三份证据,被告出具的新乐市杜固镇南贾庄村村民委员会、新乐市杜固镇人民政府、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三方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土地承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双方均声称,原告和被告所在村集体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双方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存在明显的争议,属于集体与公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定州市周村镇安某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就本案双方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情况,原告出具的定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证明、定州市周村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土地边界图三份证据,被告出具的新乐市杜固镇南贾庄村村民委员会、新乐市杜固镇人民政府、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三方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土地承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双方均声称,原告和被告所在村集体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双方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存在明显的争议,属于集体与公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定州市周村镇安某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王良杰
审判员:赵国民
审判员:王雅斌

书记员:侯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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