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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周村镇前屯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张永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定州市周村镇前屯社区村民委员会
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张永昌
马占峰(河北定州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

原告定州市周村镇前屯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州市周村镇前屯社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林,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昌,男,定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定州市周村镇前屯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永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州市周村镇前屯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吕英涛、被告张永昌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成立。被告在没有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强行耕种经营原告管理的村集体所有的9.8亩土地,侵犯了原告土地的合法所有权和发包权,已构成侵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土地上的附着物,恢复原状,返还原告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永昌立即停止对原告9.8亩土地的侵权,清除9.8亩土地上的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返还原告9.8亩土地,限被告张永昌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永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成立。被告在没有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强行耕种经营原告管理的村集体所有的9.8亩土地,侵犯了原告土地的合法所有权和发包权,已构成侵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土地上的附着物,恢复原状,返还原告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永昌立即停止对原告9.8亩土地的侵权,清除9.8亩土地上的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返还原告9.8亩土地,限被告张永昌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永昌负担。

审判长:王良杰
审判员:吕恒军
审判员:蒋盼

书记员:陈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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