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南城区北陵头村村民委员会
王甫(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陈永(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定州市南城区北陵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甫,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南城区北陵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安丽萍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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