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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某、刘建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刘建成

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彦明,任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刘建成,男,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某、刘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海洲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审判员:许芳
审判员:刘凤嫣

书记员:刘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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