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张某来
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彦明,任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张某来,男,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保全费63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保全费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审判员:许芳
审判员:刘凤嫣
书记员:刘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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