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计龙
唐盼山
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彦明,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李计龙,男,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唐盼山,男,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某、李计龙、唐盼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由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由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审判员:刘凤嫣
审判员:许芳
书记员:卢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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