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李计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计龙
唐盼山

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彦明,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李计龙,男,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唐盼山,男,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某、李计龙、唐盼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由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由原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审判员:刘凤嫣
审判员:许芳

书记员:卢庆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