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市九洲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张永辉,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8CQ000D。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武博,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628594C。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川、付亚龙,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文侠,女,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定州市九洲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修厂)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第三人朱文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汽修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龙及第三人朱文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定汽修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拆检费、施救费等损失共计4372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2日15时35分许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211KM+100M处,吴向习驾驶京Q×××××奔驰轿车与付杰驾驶冀A×××××冀A×××××欧曼半挂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总队保定支队定州大队出具(2017)第1392042017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杰负事故同等责任,吴向习负事故同等责任。吴向习驾驶的京Q×××××奔驰轿车所有权人为朱文侠。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时间范围内。京Q×××××奔驰轿车在原告的修理厂进行维修,朱文侠并未支付修理费用。2017年12月1日,朱文侠与原告达成协议,由原告垫付修理费、施救费、评估费、拆检费等各项费用,朱文侠将诉权转移给原告由原告向保险公司进行主张。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请法院核实行驶证和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以确认保险责任。修理厂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保险人朱文侠已提出车辆保险理赔与修理厂无任何关系的证据,请法院核实其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得到车主的授权。本案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载明双方是同等责任,而修理厂全额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我方请求重新鉴定,如果已经修理,我方要求回收旧件。
第三人朱文侠述称,债权转让协议是我签订的,现在债权还是转让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2日15时35分许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211KM+100M处,吴向习驾驶京Q×××××奔驰轿车与付杰驾驶冀A×××××冀A×××××欧曼半挂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总队保定支队定州大队出具(2017)第1392042017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杰负事故同等责任,吴向习负事故同等责任。吴向习驾驶的京Q×××××奔驰轿车所有权人为朱文侠,朱文侠为京Q×××××奔驰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金额为800000元。发生事故后,由高速交警定州大队委托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对京Q×××××奔驰轿车车辆损失进行公估,损失金额为398702元,公估费为26000元、拆检费10000元。发生事故后产生施救费2500元。后京Q×××××奔驰轿车在原告汽修厂修理完毕,该车已由第三人朱文侠提走,朱文侠并未支付修理费、施救费、公估费、拆检费。修理费、施救费、公估费、拆检费均由原告汽修厂垫付。2017年12月1日,第三人朱文侠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已通知被告保险公司。
本院认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人朱文侠与原告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此规定和转让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修理费、施救费、公估费、拆检费共计43720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在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对车辆损失配件更换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但其未提供要求进行鉴定的相关证据,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定州市九洲汽车修理厂修理费、施救费、公估费、拆检费共计4372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敬辉
书记员: 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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