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中天加油站
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原告定州市中天加油站。
住所地:定州市赵村镇新合庄村。
负责人冯淑琴,系该加油站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中天加油站与被告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安丽萍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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