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市东方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英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东方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申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东方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东方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定州市东方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彩芬
书记员:任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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