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东某某翟某村民委员会
李龙(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刘明珠(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定州市东某某翟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刘忠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龙,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珠,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东某某翟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定州市东某某翟某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东某某翟某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东某某翟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定州市东某某翟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东某某翟某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东某某翟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定州市东某某翟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张光亚
书记员: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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