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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鸿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柴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定兴县鸿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朝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被告: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定兴县鸿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柴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定兴县鸿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兴县鸿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玉斌

书记员: 丁晚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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