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定兴县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址:定兴县107国道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树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兴县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兴县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进根
书记员: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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