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程某然
原告定兴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定兴县新107国道南路东。
委托代理人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然,住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兴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兴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兴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兴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兴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春玲
审判员:刘俊锋
审判员:于辉
书记员:李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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