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定兴县民政局,住所地定兴县城内迎宾路。
负责人:何树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旭,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8月28日,本院收到定兴县民政局关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的申请书。申请人定兴县民政局称,被申请人刘俊怀孕后,无心抚养孩子,遂经人介绍,于2017年6月6日在定兴县医院生产一女婴后(即“小曦梦”),以350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他人。后经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冀06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刘俊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后定兴县人民检察院向我局发出检查建议书,要求我局诉讼解除刘俊对“小曦梦”的监护权,希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实女婴“小曦梦”基本信息的证据,无法确定女婴的基本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定兴县民政局的申请。
审判员 韩春玲
书记员: 祖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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