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王红君
史建华
原告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理事长。
住所地定兴县天宫寺镇铺头村。
委托代理人王红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史建华。
原告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史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被告史建华所在地址,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被告史建华所在地址,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审判长:韩春玲
审判员:刘俊锋
审判员:于辉
书记员:李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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