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范永华
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李某某
姚彬杰
刘红玉
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兴县华建路18号。
负责人杨世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永华,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姚彬杰。
被告刘红玉。
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姚彬杰、刘红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永华、娄志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姚彬杰、刘红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姚彬杰与被告刘红玉系夫妻关系。
2015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赵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
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千分之9.566667。
未如期支付利息,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被告李某某作为被告赵某某的配偶,自愿与借款人赵某某共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被告姚彬杰和被告刘红玉自愿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赵某某发放借款100000元,被告赵某某偿还部分利息后,不再偿还利息,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解除个人借款合同;依法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赵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姚彬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刘红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支付利息。
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已明确了借款的期限及利息,现该笔借款虽未到期,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利息,已属违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赵某某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姚彬杰、刘红玉均已作出偿还借款及保证承诺,故上述三被告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要求四被告给付复利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不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37.7元及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时间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千分之9.566667计算);
三、被告李某某、姚彬杰、刘红玉对被告赵某某偿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420,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支付利息。
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已明确了借款的期限及利息,现该笔借款虽未到期,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利息,已属违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赵某某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姚彬杰、刘红玉均已作出偿还借款及保证承诺,故上述三被告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要求四被告给付复利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不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37.7元及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时间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千分之9.566667计算);
三、被告李某某、姚彬杰、刘红玉对被告赵某某偿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420,由四被告负担。
审判长:周玉斌
审判员:胡进根
审判员:丁晚屏
书记员:鹿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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