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兴县伟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定兴县北河镇东刘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会山,该合作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定兴县伟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邓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定兴县伟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兴县伟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定兴县伟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韩志安
书记员:鹿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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