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万盛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
王红君
陈某某
陈某
原告定兴县万盛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定兴县东落堡乡东落堡村。
法定代表人肖国胜,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君。
被告陈某某。
被告陈某。
原告定兴县万盛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树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定兴县万盛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王红君、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定兴县万盛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诉称,2012年2月21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1日,被告陈某为其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三方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陈某某发放了借款。
现该借款已到期,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陈某某辩称,我承认此笔借款,现在暂无能力还,希望宽限一段时间。
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定兴县万盛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陈某某、陈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原告定兴县万盛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陈某某提供了资金,被告陈某某应根据合同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被告陈某作为连带保证人,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担保承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定兴县万盛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定兴县万盛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陈某某、陈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原告定兴县万盛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陈某某提供了资金,被告陈某某应根据合同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被告陈某作为连带保证人,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担保承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定兴县万盛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树新
书记员:张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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