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兴县万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柳卓乡北柳卓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新市区大马坊乡卫生院,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大街。
负责人刘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万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新市区大马坊乡卫生院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兴县万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兴县万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 鹏 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 人民陪审员 李 磊
书记员:马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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