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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某某与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官某某
周飞(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雷某某

原告官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飞,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雷某某。
原告官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正文

书记员:杨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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