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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与甄某某、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宗某某
甄某某
李二中(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甄某某
邸庆茹

原审原告: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审被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中,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审被告邸庆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审原告宗某某与原审被告甄某某、甄某某、邸庆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了(2016)冀0627民初11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16)冀0627民初11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11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11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11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11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张国良
审判员:周贵才
审判员:骆肖依

书记员: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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