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某
刘丁华(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刘涛(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李某一
张某
原告宗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丁华、刘涛,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一。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诉被告李某一、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一、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刘二喜
审判员:刘子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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