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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与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20000元及并支付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9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宗某某要求被告安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某某偿还原告宗某某借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安某某承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瑞珍 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 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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