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某某(曾用名宗卫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书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王书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赵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书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另因被告王书和系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将公告期间从审理期限中扣除。
原告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939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2015年原告为被告从事汽车运输业务,截止到2015年8月11日,被告共欠原告运费93980元,由被告亲笔所打欠条为证。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绝支付,至今未付分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今欠宗卫红运费款93980元。玖万叁仟玖佰捌拾元整,王书和,2015年8月11日”。
上述运费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运费9398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运费939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书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书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宗某某运费93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王书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玉敏 审 判 员 刘 琳 人民陪审员 胡玉巧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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