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骏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美风小区第一幢106号。
法定代表人:马占贵,职务:总经理。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承德市骏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宗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0.00元,减半收取2185.0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尹艳肖
法官助理姚金丽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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