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董运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申请人宗某与被申请人董运年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宗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运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董运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费180元,由申请人宗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必先
书记员:彭艮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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