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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海某、湖北华江银融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海,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江银融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99号汉城天地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赵春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笑,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宗海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华江银融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宗海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海,被上诉人华江银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宗海某二审提交新证据,可能影响原判对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宗海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宏琼
审判员  李芙蓉
审判员  许德明

书记员:汪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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