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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与梁某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宗某
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梁某社

原告宗某,男。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社,男。
原告因民间借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借款之日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宗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梁某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宗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梁某社承担。

审判长:闫峰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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