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宗某。委托代理人房景妍,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诉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于2016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某负担。
审 判 长 祖银亭 审 判 员 蔡伟华 代理审判员 周 新
书记员:张鍪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