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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与肇东市电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宗某某
肇东市电业局
刘仁辉(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

原告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
被告肇东市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周长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仁辉,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肇东市电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4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某某、被告肇东市电业局委托代理人刘仁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宗某某诉称,2013年6月30日,原告所居住的肇东市跃进乡富饶村向阳屯发生龙卷风,风将原告家和邻居家的大树刮断,电线砸落到地,电线将我家的老牛电死,要求被告赔偿我的经济损失1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肇东市电业局辩称,原告所称其牛的死亡是龙卷风将树刮到,电线落地将牛电死,龙卷风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也不是原告单位线路运行生产中造成的事故,因此被告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宗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关于2013082204号《来访事项转送办理单》跃进乡宗某某上访答复意见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焦点组织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身无异议,但不能作为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综合审查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6月30日,原告所居住的肇东市跃进乡富饶村向阳屯发生龙卷风,龙卷风将原告家和邻居家院内的大树刮断,刮断的树将原告家院落的电线砸落到地上,电线将原告家的牛电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龙卷风属于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和不能避免的,原告家牛的死亡,是由于不可抗力的龙卷风造成的。
且在开庭时原告又没举出由于被告电力运行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宗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龙卷风属于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和不能避免的,原告家牛的死亡,是由于不可抗力的龙卷风造成的。
且在开庭时原告又没举出由于被告电力运行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宗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晓艳
审判员:王彦军
审判员:崔忠斌

书记员: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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