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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与宗某乙农民、宗某丙农民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宗某某
王景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宗某乙农民
宗某丙农民

原告宗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景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某乙农民。
被告宗某丙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诉被告宗某乙、宗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审判长:许贵山

书记员:翟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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